哈尔滨工业大学 关于教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校人发[2011]632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将省直在哈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1〕109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现就我校实施工伤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黑龙江省将省直在哈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工伤保险相关制度,确保我校参保职工能够充分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保范围 我校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1― 三、缴费办法 学校(工资支付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需要缴费。 四、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黑龙江省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工伤保险业务流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办理。 已通过省医保中心医疗期认定的工(公)伤、职业病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按省直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校内认定的工(公)伤人员,仍按照原医疗报销办法执行。 五、参保时间 我校自2011年10月1日起参加黑龙江省直工伤保险,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哈尔滨工业大学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