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16浏览次数:6240

  校人发〔2014195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延期管理工作,促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序流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博士后在站期满时间

    博士后在站期满时间为24个月。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者,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于在站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1.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

2.作为骨干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

3.在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下属科研团队中承担重要科研任务。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期间待遇

1.博士后延期人员与正常在站博士后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期间日常经费(按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学校应缴纳部分,由博士后合作导师承担。

3.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期间工资及社会保障待遇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申请期限及申请次数

博士后每次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为6个月,申请延期次数最多两次。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申请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1.博士后本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申请表》。

   2.博士后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审批,加盖设站院(系)公章,报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3.延期申请由人事处主管处长审批。

    4.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如申请人为全职博士后,合作导师须在申请人正常在站期满前15日内将博士后延期期间所需经费划拨至学校博士后经费专用帐户。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按博士后正常在站期间的经费管理办法对延期经费进行管理。

    5.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期间的经费必须从合作导师的项目经费中划拨,不得由博士后本人以现金、汇款或支票等形式缴纳。

    6.未在规定期限内划拨经费者,延期批准无效,博士后转入出站或退站程序。

六、其他

    1.延期博士后的工作协议终止日期延至经批准的延期截止日。

    2.博士后延期期间不能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博士后交流项目。

    3.博士后延期期间不能申请公派出国进修、访学或挂职锻炼。

    4.博士后延期期间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需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并报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5.对于在站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批准的博士后,应及时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逾期3个月不办理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6.本办法自20146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