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19 10:39 来源:人事教育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部直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 ) 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部党组领导下,部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一) 人事教育司为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承担部机关各司局工作人员和部直属单位 部管干部(以下简称部管干部)的 因私出国(境)审核报批、证件保管以及部机关工作人员和在京直属单位部管干部 向公安机关 登记备案工作。

(二)办公厅负责部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保密审查,指导各单位对本部门因私出国(境)申请人做好保密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工作。

(三)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党员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党纪教育、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廉政审查工作。

(四)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司局级干部的廉政审查工作。

(五)离退休干部局负责部机关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保管 以及向公安机关 登记备案工作。

二、部工作人员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原因,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在职的副部级以上干部(包括从领导岗位退下来但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经部党组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已经离休、退休的副部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经部党组审批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其他部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部管干部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部机关工作人员须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出国(境)保密提醒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出国(境)保密承诺书》(见附件),司局级干部依次经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人事教育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其中,正司(局)长须报部长审批;处级及以下干部经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签署意见后,由人事教育司审批。

(二)部管干部须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出国(境)保密提醒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出国(境)保密承诺书》,经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其中各通信管理局、各直属高校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报部长审批。

(三)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由离退休干部局审批。

三、严格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部机关工作人员和部管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教育司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在归国后 10 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本通知下发后,请机关各部门和部管干部所在单位统一收齐本部门工作人员和本单位部管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于 2009 2 25 日前交人事教育司。

四、 部机关 工作人员和部管干部原则上只能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工作休假因私出国(境)。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财经、保密等方面的纪律,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医疗和事故的,由本人自行负责。

五、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要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重要涉密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审查

六、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当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人事教育司沟通联系。

 

                                      二 〇〇 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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