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申报及就医流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3-13浏览次数:3826

一、工伤报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需在 3 个工作日 内向省医保局工伤处进行电话 ( 0451-87130243 、 87130254 ) 报告,进行工伤事故备案登记,同时到所在地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 自伤害之日起 7 日内 向省医保局工伤处报告。未按规定时间登记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二、报送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职业病)认定书》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工伤(职业病)认定书》原件、认定时所报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及本人劳动合同一并送达到省医保局工伤处。

    参加伤残等级鉴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将《鉴定结论》原件及鉴定时所报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送达到省医保局工伤处。

三、工伤住院

    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要求工伤患者出示本人身份证方可办理入院手续(身份证用于录入工伤程序并核实工伤职工的身份)。住院期间取得《工伤认定书》后,由单位代办员送达医保局工伤处,在系统中登记后由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垫付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如果住院至出院时都没有做出工伤认定,由患者所在单位垫付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受伤后,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要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紧急抢救的,均应到省医保局指定的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就医。

四、特殊用药、检查及医用材料审批流程

    伤残职工进行医疗时,由于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超出目录以外的药品时,需要填报《省直工伤职工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特殊用药、检查及医用材料审批表》。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五、省外转诊申请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设备和技术等条件不能诊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内(外)转诊申请表》。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转诊手续。

六、省内转诊申请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设备和技术等条件不能诊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内(外)转诊申请表》。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经医保局工伤处审核后,办理转诊手续。

七、旧伤复发流程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作出是否为旧伤复发的医疗诊断,填写《旧伤复发医疗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省医保局工伤处审核后方可进行治疗。

八、工伤康复申请流程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省医保局工伤处审核后,方可到指定的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九、门诊(急诊)、旧伤复发就诊流程

    工伤职工因急诊或旧伤复发(审批后的)需在门诊就诊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再由单位代办员到省医保局工伤处核销。

十、配置辅助器具流程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省医保局工伤处按规定核准后,到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十一、劳鉴结论变更申报流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医保局工伤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核对相关信息,调整其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