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介绍——门诊特殊治疗

发布者:杜志鑫发布时间:2018-09-30浏览次数:3810

一、门诊特殊治疗

门诊特殊治疗包括肾移植、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肾透析和癌症门诊放化疗。可以随时申报资格。

二、门诊特殊治疗管理规范

1. 申报门诊特殊治疗需要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治疗申请审批表》、《门诊特殊治疗登记表》各两份,由主治医生填写近期治疗方案,并携带相关住院的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到主治医生所在医院医政科进行审批和备案。

2. 如治疗方案发生变更,则需要重新登记,原方案失效。如果治疗方案不变,则方案一直有效。

3. 医生的治疗方案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生出具,必须写清该次治疗的用药名称或放疗的名称、剂量、治疗方案、起止时间,并有经治医生的名章。处方必须是经治医生开方,不能由其他科(非对症科室)医生开具或后补处方。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门诊特殊治疗报销

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必须使用“医保卡”识别身份、上传数据,否则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自20178月起,在定点医院门诊、药店购药可直接结算。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后报销比例:医保范围内97.5%,不分甲乙类药。普通人员和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