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院――相关须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3-13浏览次数:6601

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2]16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2]15号)文件规定,现下发《关于办理出省异地转诊转院的通知》,对省直参保人员需出省异地转诊转院进行诊治做具体规定,望参照执行。

(一)需出省异地转诊转院进行诊治的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2、因病情需要必须转院治疗的患者;

3、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进行的检查或治疗项目等;

4、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不能够达到该疾病的治疗标准。

(二)异地转诊转院的审批程序:

1、省直基本医疗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地点原则上仅限于北京、上海两城市,所转医院必需是国有非营利三级甲等医院;

2、转诊转院的批准医院指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附属医院;

3、转诊、转院的申请首先应由上述三家医院该专科科主任提出意见,经该医院医保办主任、主管院长同意,医疗机构盖章,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诊转院。

(三)费用结算方法:

1、异地转诊转院门诊费用标准为5000元;转诊转院期间医疗费暂个人垫付,医疗结束后,由单位代办人员凭医疗费有效票据、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或处方(装订在《住院处方申报单》或《门诊处方申报单》上)、转诊转院审批手续随时到审核监督处按有关规定报销。

2、未登记办理审批的转诊转院者及发生在非规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转院时间最长为1个月,超过1个月者须到省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

4、对需二次复查转诊转院的参保患者原则上按上述流程审批,但上述医院不予出具证明而转诊医院提出需再次复查情况下可持所转就医医院的证明到省医保局业务处室直接审批,符合条件的可转出复查,期限为一个月,超时需再次审批,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5、审批通过后业务处室将审批结果登记入数据库,转诊转院以数据库内登记信息为准,审批表因存档条件有限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