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以下15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人才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定人力资源配置方案、各支队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党的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人事工作能力,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研究制定人才引进政策,组织人才招聘宣传和引进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和校内人才项目申报的组织实施以及高层次人才的联络与服务工作。
(四)负责辅导员岗位、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和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负责师资博士后、重大项目博士后和常规博士后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教师岗位分类设置、长聘岗位和准聘岗位聘任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级)、职员职级评审和工人技术等级评审工作。
(七)负责研究教师职业发展规律,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协调教师发展资源配置,为教师发展和稳定提供服务支持。
(八)负责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整体绩效考核工作。
(九)负责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劳动纪律管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十)负责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的调整和管理,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管理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十一)负责涉密人员登记报备、岗位管理和证照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人才交流中心未聘人员管理和编外用工的备案审批工作。
(十三)负责人事信息化建设、人事统计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类人事统计报表,为校内相关部门提供人事统计数据。
(十四)负责教职工入职、校内调动、延聘、退休和离职管理以及手续办理工作,为教职工开具在职证明、工龄证明和收入证明等各类人事证明。
(十五)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