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诊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单位代办员由代办员向医保局审核监督处登记备案,否则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电话:87130235、87130213) 2、急诊发生的费用每月初1―5日收材料(节假日顺延)。 3、急诊门诊手工报销的材料为带有“急诊”字样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处方(或明细)和财务票据;急诊住院手工报销的材料为处方(或明细)、财务票据和带有“急诊”字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4、对于非急诊的参保人员利用急诊政策变相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医保局将不予报销。 5、急诊指在所有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本地和外地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