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或定点机构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为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待遇申领时限:待遇发生之日起一个年度内)携带以下材料到省医保局工伤处进行登记报销和待遇申报。(注:凡是工伤职工初次享受工伤待遇时,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所有报销财务票据一律用订书器装订,不要粘贴!因粘贴造成票据破损或无法核销的责任自负。) 一、申报医疗(康复)费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单位医疗费用申报表1份; 2、门诊诊疗手册; 3、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4、住院费用明细表; 5、门诊或住院有效票据; 6、如为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及《交通事故裁决赔偿书》 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提供第4、5项材料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费用申报表 注:票据丢失情况申领待遇需提交材料: 1、单位证明(写清该人确实发生费用;票据丢失原因;丢失票据未曾在省医保局报销); 2、医院留存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章; 3、医院财务部门证明。 二、申领工伤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待遇: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劳鉴费原件 (3)待遇审批表2份 (4)本年度职工本人月工资发放表和单位证明 (5)如为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及《交通事故裁决赔偿书》 2、定期待遇: (1)待遇审批表2份(初次申领) (2)本年度职工本人月工资发放表和单位证明 (3)《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申报享受定期待遇人员个人结算帐户情况表》 (4)存折首页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注:职业病患者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伤残津贴时,需提供具有职业病认定资格的医院的职业病认定结论,以职业病医院认定职业病时间为准,计算伤残津贴。 3、工亡职工待遇 (1)死亡证明 (2)工亡职工遗属待遇审批表2份 有符合条件遗属的还需提供: (3)本年度职工本人月工资发放表和单位证明 (4)《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申报享受定期待遇人员个人结算帐户情况表》 (5)遗属存折首页复印件 (6)遗属身份证复印件 注:被供养人的相关材料:被供养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子女的在校证明、配偶的未再婚证明、父母的生存证明、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以上“注”中相关材料除初次申领待遇时要提供外,每年初缴费后也要申报一次,如待遇申领条件发生变化或失去领取定期待遇条件的,代办员应及时向工伤处提供变更的相关材料,如因参保单位未及时向工伤处提供变更的相关材料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参保单位负责全额追回。 三、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报销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2)有效票据 四、鉴定上伤残等级的可以报销劳鉴费。 五、各项待遇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批准后次月开始支付。 六、报销查询 各参保单位代办员及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申报的各类手工报销票据及材料,应在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收到报销费用,如果未收到报销费用或对收到的报销费用存在疑义,请及时到省医保局工伤处查询原因。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不能审核及审核中不符合政策的票据和申报材料,省医保局工伤处自报销申报之日起存档6个月,过期材料销毁。由于参保单位代办员未在规定存档期限内查询,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