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异地居住人员所发生的费用能够得到及时的结算,保证手工报销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将报销相关事宜规范如下: 一、申报时间 异地居住人员的申报时间安排为每月的1日--5日(节假日延续),望各个参保单位准时申报,过期后果自付。 二、住院报销 (1)申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携带处方或出院明细、财务票据、住院病例复印件。 (2)住院处方按时间发生的顺序装订。 (3)出院明细按A4纸的大小剪裁后装订在住院处方申报单的后面。 (4)财务票据单独存放,按处方的粘贴顺序或出院明细的顺序用订书器装订,不要粘贴。 (5)处方或出院明细金额与财务票据金额必须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三、申报要求 (1)各参保单位代办员申报时需将上述材料装入档案袋,在档案袋封皮上贴好异地居住人员申报目录,并填好相应内容后统一上报,医保中心不接待个人申报。 (2)住院处方或出院明细由参保人员本人按要求装订,并按实际情况填好申报单的相应内容,如果发现处方合计金额与财务票据金额不一致,请到当地就诊医院核对一致后再申报,否则不予报销。 四、异地居住人员在药店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不要上报。 五、参保人员自行复印门诊处方申报单和住院处方申报单若干份,以备将来申报使用。 黑龙江省医保局医疗监督科 200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