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介绍——异地安置人员

发布者:杜志鑫发布时间:2018-09-30浏览次数:7555

一、异地安置分类

长期异地安置人员:是指长期6个月以上)在外地连续居住(不含境外)的退休人员。

短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也称“候鸟人群”,是指短期(3-6个月外地连续居住(不含境外)的退休人员。

注:长驻异地工作人员参照异地安置人员执行

二、异地安置人员备案

办理异地安置人员需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两份,交至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处,由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到省医保备案。

注:办理短期异地的退休人员也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https://www. renshenet. org.cn)在网上自行备案登记。

 

三、医疗费用报销

(一)住院

已在省医保局备案的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任何一家异地定点医院住院。自20178月起,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持二代医保卡可以实现直接结算。20178月前办理长期异地的,如未能直接结算,需在出院后将住院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病例交到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处,由医保代办员送到省医保进行审核报销。

 

(二)门诊及购药

1.长期异地安置人员门诊

已在省医保局备案的长期异地安置人员一个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内)累计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普通人员补助8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需先行垫付,留存处方或明细、门诊病历、有效票据,带回哈尔滨市,由单位代办员送至黑龙江省医保局报销。

注:办理长期异地安置的人员不能享受“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治疗”相关政策。

2.短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

短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候鸟人群),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治疗”相关政策。患者可以到当地定点药店购药或到异地定点医院就医,先行垫付费用,保留好票据、处方或费用明细、门诊病历等材料,由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到省医保政策手工报销。门诊特殊疾病可每次购药不超过两个月,门诊特殊治疗可每次购药不超过一个月。

注:短期居住外地退休人员只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治疗”的购药、报销等政策,但不能享受普通门诊的报销政策,这是与长期异地安置人员的最大差别。

 

三、异地安置变更与撤销

(一)变更

办理异地安置变更需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两份,交至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处,由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到省医保进行变更。短期异地退休人员也可登录网上服务大厅https://www. renshenet. org.cn)在网上自行变更。

(二)撤销

异地安置人员预撤销异地备案,需递交一份撤销申请交至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处,由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到省医保进行撤销。

注:办理长期异地安置未满6个月不能变更或撤销备案登记;办理短期异地人员居住结束后,需办理取消备案登记,未达到最短3个月有效期不能取消或变更备案登记。

四、异地安置政策最新变化

1、全面取消到海南省短期异地居住的就医备案

为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手续,省医保局即日起全面取消海南省的短期异地居住备案,也就是说,去海南过冬不用操心去医保局备案这事儿了,到了海南,住院就医刷卡结算都好使。

2、开通省直异地居住人员两地就医直接结算,即“两城一家”政策

即日起,省医保局正式启动“两地就医直接结算”,即已经办理了异地居住的省直退休参保人员,在异地居住地就医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在回到参保地(哈尔滨)就医时,不论住院还是门诊都可以使用医保卡直接结算。也就是说,异地居住人员回哈尔滨后医保卡“不能用”的情况,即将成为历史。

注:“两城一家”的适用人群为:省直医保参保人员中的长期异地居住人群、长期驻外人员、短期异地居住人员。


附件黑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