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介绍——急诊

发布者:杜志鑫发布时间:2018-09-30浏览次数:1626

一、急诊的界定

1、病人发热体温在38.5度以上;

2、病人有急性心力衰竭或者心律紊乱(心动过速心率在120 /分以上或心动过缓心率在50/分以下)。

3、大出血:包括呕血、咯血、便血,外伤、妇科、产科、五官出血,腹腔内出血等。

4、凡病人有昏厥、昏迷、休克、抽搐或眩晕综合症发作者。急性肢瘫、瘫痪、高血压达23.9/14.6千帕(180/110毫米汞柱)以上者。

5、急性中毒、溺水、触电者。

6、病人有呼吸困难、颜面青紫;耳、鼻、咽、喉部、食管、气管或支气管异物者。

7、急性腹痛,如急性阑尾炎,肠梗阻,胆道感染,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宫外孕等。

8、急性损伤,如急性软组织损伤、骨折、脱臼及外伤(24小时内未作处理的病人)、灼伤。 9、急性无尿或尿潴留。严重泌尿道感染。

10、急性感染,如丹毒、乳腺炎、中耳炎等,体温38.5℃以上病人。

11、急性青光眼、急性视力障碍、电光性眼炎、眼部异物。

12、急性食物中毒,严重的腹泻、呕吐。

13、其他疾病突然症状加剧的,以及经医生认为需要按急症处理的病人

 

二、医疗费报销流程

1、住院

急诊患者请保留好急诊住院票据、费用明细、住院病历,将以上材料交到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处,并按要求填写《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信息表》,由医保代办员送至省医疗保险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报销。

2、门诊

急诊患者请保留好急诊票据、费用明细或处方、门诊手册等,将以上材料交到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处,并按要求填写《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信息表》,由医保代办员送至省医疗保险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报销。

注:急诊现已取消医保局备案程序,急诊报销需由省医疗保险局审核,判断是否符合急诊报销条件。所以请在病历或医疗本中一定把急诊症状写清楚,以便通过审核。